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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举报奖励问题的咨询
内容 你好老师,我有一个问题不明白,特来咨询。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相关规定,举报人可以依法获得奖励。对应实际情况,市监局未对被举报人行政处罚,被举报人因涉嫌行政犯罪已经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被举报人刑事立案,这种情况下,市监局是否要对被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苏市监规〔2022〕2号第二条规定中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作何理解?是移动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就应当发放奖励?还是要的公安机关侦查完毕,法院审判之后才发放奖励?
提交时间 2025-01-19 10: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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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5-01-21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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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对于“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当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给予相应奖励,对于公安机关仅对举报事项立案尚未结案的情况,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奖励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