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持續提升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水平,我局起草制定了《江蘇省連鎖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市場主體是經濟的力量載體,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減輕市場主體負擔、激發活力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和關鍵一環。國務院、省政府先后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國辦發〔2022〕30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22〕75號),圍繞市場主體反映較為強烈的市場準入、經營成本、辦事成本、監管效能等領域,有針對性地提出政策舉措,強調要建立長效機制。
連鎖食品經營企業根據市場需求、發展需要經常要新開直營門店,但每個直營門店在領取許可證時均需經歷全流程申辦過程,不僅重復提交材料,而且需要等待一段時間。為優化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直營門店許可辦理流程,我省在南京、無錫、蘇州等地試點連鎖食品經營企業許可告知承諾,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為在全省范圍內全面推進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改革,讓更多連鎖食品經營企業享受改革紅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市場活力,我局在嚴守食品安全底線的前提下,結合我省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際,牽頭制定了《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分為十六條。具體如下:
(一)目的和依據。對應第一條,主要明確《管理辦法》編制目的和相關政策依據。
(二)適用范圍。對應第二條,明確《管理辦法》適用于對總部(含區域總部)注冊在本省的,或在本省設有管理機構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開展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對其直營連鎖實體門店(以下簡稱門店)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實施告知承諾審批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三)實施部門。對應第三條,明確省、設區市、縣三級市場監管部門以及縣級食品經營許可部門職責分工。
(四)申請條件。對應第四、第五條,明確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申請告知承諾資格應滿足的條件。
(五)申請材料。對應第六條,明確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申請告知承諾資格應提交的材料。
(六)評審程序。對應第七條,明確對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開展告知承諾資格評審時限、評審組組建等程序要求。
(七)評審內容及方式。對應第八條,明確評審組對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開展告知承諾資格評審內容及方式。
(八)評審意見及評審結果。對應第九、第十條,明確設區市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評審組評審意見作出是否符合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的評審結果,并將符合條件的評審結果錄入江蘇省食品經營許可系統,實現全省適用告知承諾的連鎖經營企業信息實時共享。
(九)告知承諾審批舉措。對應第十一條,明確經評審獲得告知承諾資格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在本省申領新開門店食品經營許可,提交相關材料后,食品經營許可部門可以當場受理許可申請,免于現場核查即可作出許可決定并送達許可文書。
(十)事中事后監管。對應第十二、十三條,明確對根據規定獲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門店,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后30個工作日內,對門店開展首次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十一)退出機制。對應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該條明確連鎖食品經營企業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具體條件,明確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門店,存在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情形的,原發證部門應當撤銷食品經營許可。。
(十二)附則。對應第十六條,主要明確試點地區工作銜接、《管理辦法》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