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小食雜店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小食雜店備案管理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食雜店,是指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六十平方米以下(含倉庫面積)、從事食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賣部、便利店等經營者,但是不包括連鎖食品銷售企業分支機構。
以食品批發、自動售貨為主的,或者設有外設倉庫的食品經營者不認定為小食雜店。
第四條 小食雜店經營者對其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小食雜店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有關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小食雜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食雜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小食雜店可以自主選擇辦理小食雜店備案或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不得同時申辦。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無需辦理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小食雜店,可以自主選擇辦理小食雜店備案或者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不得同時申辦。
選擇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或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小食雜店,按照《江蘇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各地應當將小食雜店備案納入“多證合一”范圍,并實施備案編號管理。小食雜店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時,同步提交《小食雜店備案信息采集表》,一并辦理備案。已取得營業執照的小食雜店,可以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第八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備案后五個工作日內將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經營項目、備案編號等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已經辦理小食雜店備案的食品經營者,如備案信息發生變化,且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自發生變化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部門重新辦理備案,并注銷原備案信息;如不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條 小食雜店終止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部門注銷備案信息。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或存在其他應當注銷而未注銷情形的,原備案部門可依據職權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小食雜店從事網絡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名稱、經營場所地址、備案編號等相關備案信息。
第十二條 小食雜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營場所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食品銷售、貯存場所與生活場所有效分隔;
(二)經營布局合理,食品與非食品、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應當分區銷售貯存,生食與熟食經營區域分開,生鮮畜禽、水產品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設施以及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衛生防護設施;
(四)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直接接觸食品的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五)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和售貨工具;
(六)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七)不得從事食品現場制售活動,簡單復熱成品除外;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本辦法所稱簡單復熱成品,是指將預包裝食品無需經過清洗、切配、調味等過程,直接通過微波、蒸、煮等簡單操作方式(不含燒烤、煎、炸、炒等制作方式)加熱。
第十三條 小食雜店銷售散裝食品,應當設置專區或者專柜,依法標注食品信息和食品生產經營者信息;將不同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的食品混裝銷售的,應當標注最早的生產日期和最先到期的保質期;拆零銷售的食品,原包裝應當保存至銷售完畢。
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配備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以及防污染等有效覆蓋隔離設施。銷售散裝熟食還應設置銷售專間、專區或專柜,配備保溫或冷藏功能的設施,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設施;如需進行切割、分裝等簡單處理,應設置專間或專用操作區。
以散裝形式銷售的不易于挑揀異物或易引起交叉污染的食品,應采用小包裝計量或使用密閉容器。使用密閉容器的應設置便于消費者查看、取用食品的工用具。
第十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外,小食雜店還禁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一)以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注水或者注入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禽、畜、水產動物肉類;
(三)省人民政府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十五條 小食雜店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保證食品安全。
第十六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小食雜店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食品經營實際情況與備案信息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并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等級評定。對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并依法進行小食雜店備案的經營主體,如已確定其風險等級且風險因素未發生變化,可繼續按照原風險等級實施監管,強化后續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對小食雜店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并將小食雜店備案信息、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鼓勵小食雜店組建或者加入相關行業組織。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照章程為會員單位提供培訓、咨詢等服務,引導、督促小食雜店依法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