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持續提升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告知承諾,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不包括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其直營連鎖實體門店(以下簡稱門店)在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提供符合相關規定的書面承諾,許可部門免于現場核查即可作出許可決定。
本辦法適用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總部(含區域總部)注冊在本省的,或在本省設有管理機構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不包括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開展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對其門店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實施告知承諾審批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連鎖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工作。
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連鎖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協調管理;本市注冊(含管理機構在本市注冊)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資格評審及管理;指導縣級食品經營許可部門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審批。
縣級食品經營許可部門對經評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審批。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監管。
第四條 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適用告知承諾資格評審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或管理機構)在本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項目應包括食品經營管理,本省范圍內已有10家及以上門店;
(二)門店使用統一商號(字號),具有統一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包括實行統一組織架構,統一經營管理,統一采購配送食品,統一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經營項目,相似或者標準化的設施設備、流程、加工過程等;
(三)連鎖食品經營企業及其門店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五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不符合適用告知承諾資格申請條件:
(一)企業或者門店申請前兩年內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企業或者門店申請前兩年內因食品安全問題受到警告(不含)以上行政處罰或相關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連鎖食品經營企業或者門店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被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的;
(四)連鎖食品經營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第六條 連鎖食品經營企業向所在地的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評審申請書(附件1);
(二)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報告,包括統一組織架構,統一經營管理,統一采購配送食品,統一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等內容(附件2);
(四)門店的標準化設施設備清單、流程圖;
(五)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錄清單(可參照附件3)。
第七條 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的評審申請材料之日起啟動評審工作,15個工作日內組成評審組并完成評審工作,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連鎖食品經營企業評審工作給予配合,委派觀察員參加評審。
評審組成員人數一般不少于3人且應為單數,由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領域人員組成。評審組成員應當具備與評審任務相匹配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廉潔紀律、保密規定等工作要求,且與評審對象不存在利害關系,確保評審結果客觀、準確、公正。
第八條 評審組按照《江蘇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抽取1-2個門店對連鎖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具有統一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門店食品經營設施設備、流程等是否相似或者標準化進行現場評審。
第九條 評審組根據評審情況,出具《連鎖食品經營企業評審意見書》(附件4)。
《連鎖食品經營企業評審意見書》中各項評審內容均為“符合”的,評審組評審意見為“通過”;評審內容存在“不符合”的,評審組評審意見為“不通過”。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評審組評審意見作出是否適用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的評審結果。
對適用告知承諾辦理的申請人,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辦理的,食品經營許可部門應當依照一般程序實施許可。
評審結果不影響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門店采用一般程序辦理食品經營許可事項。
第十條 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評審結果,對符合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出具《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適用告知承諾辦理資格確認書》(附件5),同時將符合條件的評審結果錄入江蘇省食品經營許可系統,實現全省適用告知承諾的連鎖經營企業信息實時共享;對不符合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出具《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適用告知承諾辦理資格不予通過告知書》(附件6)。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門店申請新開辦食品經營許可時,門店所在地食品經營許可部門可通過江蘇省食品經營許可系統查詢門店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適用情況。
第十一條 經評審獲得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資格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在本省新開門店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提交《連鎖食品經營單位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承諾書》(附件7)、布局流程圖等食品經營許可要求的相關材料,縣級食品經營許可部門可以當場受理許可申請,免于現場核查,3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并送達許可文書。
第十二條 對通過告知承諾獲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門店,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后30個工作日內,對門店開展首次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現場布局流程、設施設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與申請許可時承諾的事項是否一致。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首次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條件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發證條件,或者提交的申請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通報原發證部門和對該連鎖食品經營企業出具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資格的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已享受告知承諾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失效后,或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經營活動發生變化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情形的,該連鎖食品經營企業及其門店不再適用告知承諾。
第十四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處理等工作中發現已享受告知承諾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將檢查結果向該連鎖食品經營企業所在地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經該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出具《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告知書》(附件8),該連鎖食品經營企業及其門店不再適用告知承諾,自取消決定之日起2年內不得提出評審申請:
(一)連鎖食品經營企業或者門店因違反相關規定,被撤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二)連鎖食品經營企業或者門店因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警告(不含)以上行政處罰或相關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連鎖食品經營企業或者門店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連鎖食品經營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五)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門店,在首次監督檢查中因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條件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等原因被撤銷食品經營許可的。
連鎖食品經營企業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原告知承諾辦理資格確認書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五條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門店,存在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情形的,原發證部門應當撤銷該門店食品經營許可。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提供連鎖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舉措的地區,要做好政策銜接,對轄區內已享受便利化政策的連鎖企業開展資格確認,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發放《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經營許可適用告知承諾辦理資格確認書》,全省范圍內享受告知承諾政策便利。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附件:附件(1-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