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氣瓶充裝許可工作,加強氣瓶充裝單位的監督管理,保證氣瓶充裝和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2021)等有關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的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在《氣瓶安全技術規程》適用范圍內氣瓶充裝單位的充裝許可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盛裝易燃、助燃、有毒、腐蝕性氣體氣瓶的充裝單位(僅從事非經營性充裝活動的除外)以及非重復充裝氣瓶的充裝單位應當取得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頒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后,方可從事許可范圍內的氣瓶充裝工作。
第四條 省局負責全省氣瓶充裝許可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受省局委托實施氣瓶充裝許可的行政機關按委托權限辦理許可事項。
第五條 氣瓶充裝單位除須滿足《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氣瓶安全技術規程》等規定的資源條件外,同一充裝地址還應當具備以下氣體儲存(生產)能力和氣瓶(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數量要求:
(一)液化石油氣瓶充裝單位:儲罐容積≥100m3,氣瓶10000(含)只以上。
(二)壓縮氣體氣瓶充裝單位:采用低溫液化氣體氣化充裝時,低溫儲罐容積≥15m3;氣瓶2500(含)只以上。
(三)溶解氣體氣瓶充裝單位:生產能力≥40 m3/h,氣瓶3000(含)只以上。
(四)高壓液化氣體氣瓶充裝單位:儲罐容積≥15m3,中容積氣瓶數量1000(含)只以上或大容積氣瓶數量100(含)只以上。
(五)低壓液化氣體(液化石油氣除外)氣瓶充裝單位:儲罐容積≥80m3,中容積氣瓶數量1000(含)只以上或大容積氣瓶數量100(含)只以上。
(六)混合氣體、低溫液化氣體、標準沸點小于等于60℃的液體和其他特殊氣體氣瓶充裝單位應符合安全生產工藝要求,氣瓶100(含)只以上。
(七)氣體作為企業的附屬產品,屬于余氣利用的充裝單位,其氣體儲存(生產)能力和氣瓶數量可適當放寬要求。
(八)對于從事充裝多種介質(液化石油氣除外)的氣瓶充裝單位,其至少一種充裝介質的儲存(生產)能力和氣瓶數量應達到上述規定。
(九)車用氣體等其它氣體充裝單位應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
第六條 液化石油氣瓶充裝單位除須滿足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還應當在充裝臺與輔助服務區進入充裝作業區域的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視頻監控應無盲區、圖像清晰、支持一個月歷史數據回放,視頻信號應接入江蘇省氣瓶質量安全追溯系統并保持24小時在線。
第七條 氣瓶充裝許可申請材料、辦理程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許可規則》《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等規定執行。
第八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和使用氣瓶充裝質量追溯信息系統,實現與氣瓶定期檢驗信息系統和江蘇省氣瓶質量安全追溯系統的網絡互通。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氣瓶充裝質量追溯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保證信息系統正常有效、數據完整正確。氣瓶充裝單位掃碼連鎖充裝設備功能正常、穩定可靠,員工充裝前后檢查、掃碼充裝操作熟練和規范。
第九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及時將超使用年限氣瓶等其他應當報廢的氣瓶送檢驗機構消除其使用功能,并向氣瓶使用登記機關報告,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辦理相關報廢手續。
第十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車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呼吸器用氣瓶除外),同時應當提供安全用氣使用說明,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且對所充裝氣瓶滿足《氣瓶安全技術規程》所規定的基本安全要求負責。
第十一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每年一季度將上年度的《氣瓶基本信息匯總表》(附件1)和《氣瓶年度安全狀況表》(附件2)報送氣瓶使用登記機關。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的要求對本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在批準的充裝范圍內從事氣瓶充裝工作。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
(三)超范圍充裝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