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小餐飲管理的決定
為了規范小餐飲經營行為,促進小餐飲健康發展,方便群眾生活,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小餐飲經營、監督管理與服務,適用本決定。
本決定所稱小餐飲,是指具有合法的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六十平方米以下、經營規模較小、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食品經營者,但是不包括單位食堂和餐飲連鎖企業分支機構。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小餐飲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加強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與小餐飲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經費和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健全安全協管員、信息員隊伍,將小餐飲納入網格化社會治理機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小餐飲日常安全管理和聯合執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小餐飲管理有關工作。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小餐飲食品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燃氣、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等)、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公安、應急、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小餐飲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公安、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小餐飲經營指南,明確食品安全以及建設、環境污染防治、消防、燃氣、市容環境衛生等經營場所的基本要求、安全風險和法律后果,列舉相關典型案例,并向社會公布,以供查閱。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小餐飲的指導與服務。
五、小餐飲經營場所選址應當符合大氣、噪聲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防止油煙、異味、廢氣、噪聲等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并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場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六、小餐飲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小餐飲申領營業執照時,應當對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書面承諾。
小餐飲實行備案管理。小餐飲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小餐飲信息公示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小餐飲信息公示卡時,一并發放小餐飲經營指南。
小餐飲信息公示卡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經營地址、經營項目、是否從事網絡經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舉報電話及舉報受理機關名稱等信息。小餐飲信息公示卡的樣式,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七、辦理營業執照的行政機關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時一并實施小餐飲備案;辦理營業執照依法集中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辦理營業執照與小餐飲備案應當一窗受理、一并辦理。辦理小餐飲備案所需信息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的,不得要求重復提供。
營業執照辦理信息和小餐飲備案信息應當即時共享給與小餐飲管理有關的部門和單位。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小餐飲備案信息及時上網公示,并更新獲知的歇業等信息,方便社會公眾查閱。
八、持有小餐飲信息公示卡并標注網絡經營的小餐飲,可以從事網絡餐飲服務。
小餐飲從事網絡經營的,應當遵守網絡餐飲服務的相關規定。
九、小餐飲應當在就餐區醒目位置懸掛小餐飲信息公示卡、公示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從事網絡經營的,應當在網站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小餐飲信息公示卡。
十、小餐飲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環境衛生整潔,配備有效的加工、冷藏、洗滌、消毒、防塵、防蠅、防鼠等設施;
(二)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分開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三)從業人員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保持個人衛生;
(四)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記錄或者留存相關信息,保證食品來源可追溯;
(五)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和售貨工具,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飲具,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餐具飲具;
(六)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十一、小餐飲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二)經營生食類食品、自制裱花類蛋糕、自制以生鮮乳為原料的飲品;
(三)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使用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制作食品,或者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制作食品;
(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七)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制作食品;
(八)使用以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制作食品;
(九)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制作食品,或者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或者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十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十二、小餐飲應當配備凈化油煙、處理污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遵守油煙排放、污水排放、垃圾分類和餐廚廢棄物處置規定。
小餐飲使用燃氣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燃氣安全使用有關規定,使用合格的氣源、燃燒器具、減壓閥和連接管,掌握事故應急處置操作技能;按照規定配備滅火器材,設置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并確保完好有效,定期做好油煙管道清理等安全隱患排除工作。
小餐飲經營場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應當遵守規劃、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和消防等法律、法規規定。
十三、小餐飲應當按照規定對經營場所安全和食品安全進行自查,形成自查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在自查中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如實記錄。
倡導小餐飲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鼓勵小餐飲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相關行業組織。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照章程為小餐飲會員單位提供培訓、咨詢等服務,引導、督促小餐飲安全生產經營。
十四、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小餐飲的營業執照和小餐飲信息公示卡,明確其食品安全和安全生產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反本決定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小餐飲的營業執照和小餐飲信息公示卡進行審查和實名登記,并與其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其食品安全責任;發現其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入網小餐飲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十五、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管理、歷史文化保護等規定,結合本地鄉鎮、街道實際情況,統籌規劃、建設、改造小餐飲集中場所和街區,有關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小餐飲進入小餐飲集中場所和街區經營,改善經營條件,創建優質品牌,發展特色餐飲。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小餐飲集中片區或者路段,統籌設置倉儲設施、除油或者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加強對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
十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小餐飲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風險監測評估等情況,確定小餐飲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制定監督檢查計劃,加強對小餐飲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小餐飲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小餐飲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餐飲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小餐飲油煙、異味、廢氣、噪聲等環境污染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燃氣、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小餐飲經營場所房屋建筑安全、污水排放、餐廚廢棄物處置等實施監督管理,督促燃氣經營企業按照規定對小餐飲的燃氣設施進行入戶免費安全檢查。
商務部門負責督促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培訓和安全隱患自查自糾,提升行業組織自律規范化水平。
對小餐飲實施監督檢查涉及多個部門或者多個檢查事項的,應當通過聯合執法、綜合執法等方式進行。
十七、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小餐飲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舉報電話及舉報受理機關名稱。
十八、違反本決定第九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決定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
違反本決定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決定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野生動物保護、規劃、建設、房屋建筑安全、環境污染防治、消防、燃氣、市容環境衛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處理。
十九、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決定實施前,小餐飲已經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在許可有效期內按照本決定實施監督管理。